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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规范 SPECIFICATION

凯辉集团技术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8-2-1

第一章 目的

 

第一条   为加强科技研发经费管理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,推进公司技术创新工作不断发展,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公司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 

第二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定义和来源

 

第二条   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、新产品开发、新技术推广应用、企业技术改造、转型升级的专项费用。 

第三条   经费的主要来源:每年度本公司列支的研究开发、技术改造项目费用;科技、发改、经贸等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公司研究开发项目的财政专项扶持经费;其它方面筹措用于研发、技改等费用。 

 

第三章  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

 

第四条   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、新工艺开发、新技术推广应用所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、研发直接投入、研发设备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、研发设计费、研发设备调试费、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摊销及研发相关其他费用。 

第五条   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,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、咨询费、会议费等费用。 

第六条   技术合作、技术服务、成果转让、科技进步奖励等所发生的费用。 

 

第四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

第七条   公司财务部是研究开发经费归口管理部门,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审定,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,结合技术中心对研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。 

第八条   研究开发经费由公司管理层,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,公司自主研发项目,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,严格管理,不得挪作他用。 

第九条   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程序执行,各项目承担的技术管理部门,只有在研发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才能启用,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,合理使用。 

第十条   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进行的,必须签订科研项目技术合作开发合同,该合同须由公司财务部审查后才能生效付款。 

第十一条   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,技术部门负责人应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,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、归集并及时报销。 

第十二条   研究开发经费报销时,须由项目负责人、所在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指明具体在预算范围内的研发项目名称,财务部予以报销。 

第十三条   项目承担部门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,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,报公司财务部,公司财务部按内控制度规定,每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,核对记录项目明细台帐。

第十四条   对项目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成果,在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:本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;形成的固定资产、产权归本公司;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所有,纳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。 

第十五条   各项目承担部门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,购置研发设备、仪器达到本公司固定资产标准,须列入公司固定资产,并经公司技术中心汇同签字入账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,公司只按研发期间产生折旧,计入研发费用。 

第十六条   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,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,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,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,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,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。 

第五章 研发开发经费的核算科目

 

第十七条   研发人员工资。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(也称研发人员)全年工资薪金,包括基本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补贴、年终加薪、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,研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、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。研发人员工资必须从签订合同起计算入研发费用,研发人员的工资一般按项目计划预算、参与项目的实际工时,分别摊入各项目内。 

第十八条   直接投入。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。如:水和燃料(包括煤气和电)使用费等;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、样品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、试制样品的检验费等;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;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。研发用直接材料中原材料必须在预算内按实列支,原材料领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,财务部按指定项目列入“项目研发费用直接投入—材料费”中。 

第十九条   研发折旧费用。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、设备,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。专门用于研发的研发设备折旧费用金额计入研发费用,部份用于研发的设备按研发用实际工时分摊计入,研发部与生产部必须认真做好设备工时记录,于每月统计汇总,报财务部计研发设备折旧费用。 

第二十条   设计费用。为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构思、开发和制造,进行工序、技术规范、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。

第二十一   装备调试费。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(如研制生产机器、模具和工具,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,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),研发部应对研制项目用设备、模具、工具调试、改良作具体记录,按月汇总给财务部计算“研发费用—装备调试费”。 

第二十二条   无形资产摊销。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(包括专利、非专利发明、许可证、专有技术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)所发生的费用摊销,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按项目预算分摊到“研发费用—无形资产摊销”中。 

第二十三条   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。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、大学、研究机构、转制院所、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(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,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)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,直接计入“研发费用—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”,在税法加计扣除时,财务部由研发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填明具体项目,如无法指明财务部按摊入各项目中。 

第二十四条   其他费用。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,如办公费、通讯费、专利申请维护费、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。其他费用报销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指明所有项目的具体名称,财务部按指定项目列入“研发费用—其他费用”。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%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 

 

附则

 

第二十六条   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。 

第二十七条   本制度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。

 

凯辉集团(福建)有限公司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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